律所合伙人
李本通律师,男,1978 年 3 月 30 日出生,汉族,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,大学英语四级,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2006 年 10 月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,取得律师资格。2009 年执业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,2017 年 5 月参与设立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,担任合伙人至今。
李本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公司诉讼、劳动争议,同时可处理债权债务、道路交通事故、建筑房地产纠纷,承接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,处理各类死亡事故调解咨询。执业以来,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千余件,同时完成代书、咨询、见证、项目法律论证、合同谈判起草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,服务对象涵盖政府部门、学校、国有及民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及普通个人,实务经验丰富。
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
案例一:朱某某诈骗(合同诈骗)案
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,量刑意见十年以上。李本通律师作为辩护人,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,同时结合被告人自首、全额退赃、初犯偶犯等情节进行辩护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,最终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五万元,实现量刑大幅降档并适用缓刑。
案例二:张某生产、销售假药案
张某被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,李本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。经辩护,公诉机关认为认定张某主观明知系假药的证据不足,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,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。
案例三: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
公诉机关指控边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税款损失数额巨大。辩护过程中,辩护人针对部分数额认定问题提出辩护意见,同时提出边某系从犯、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。法院认定边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,结合坦白、认罪认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八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 30 万元。
案例四:苏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
苏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李本通律师担任辩护人,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开展辩护工作。本案涉案金额巨大,辩护人针对犯罪数额、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,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对苏某作出判决。
李本通律师,本科毕业,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。办理诈骗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销售假药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类刑事案件,擅长罪名变更、数额辩护,多起案件实现撤案、降量刑、缓刑等良好辩护效果,办案经验丰富,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